“杀鸡儆猴的法家原则”和“扩大镇压(革命)的肃反原则”是公有制背景下,所有“绝对的权力”的行为准则,而不仅仅是“独裁者权力”的准则。假如将“杀鸡儆猴的法家原则”和“扩大镇压(革命)的肃反原则”视为“不良的政治道德”,——>这同样是公有制文化“道德治国”观念的条件反射,——>很容易就会忽略了,此两原则既是公有制社会中生存的法则,也是政治行为的条令。可以说,除非颠覆了公有制氛围背景,否则“顺彼者存,逆彼者速亡”,才是《旧制度和大革命》的真义。记住,个体人权也是绝对的权力!
个体自卫同样奉行“法家,肃反”原则
只要周边的社会氛围是公有制的文化,那么“杀鸡儆猴的法家原则”和“扩大镇压(革命)的肃反原则”,就是任何“绝对的权力”持有者的行权必然的法则。无论持有的是“法定的”,实际上却是政治成本所力不能支的“君主权力”,还是(公有制背景下)“非法的”,实际上取决于每一个体的自卫能力的“个体不可让渡的绝对权力”。此先验的也可后验的客观事实,就是民主进程需要确立“不要妖魔化任何独裁者”条令的科学依据。不是“妖魔化独裁者,为革命造谣”不道德,而是公有制背景下每个人都会以同样法则自卫。
民主是基于“所有人都是普通人”的客观基础上的合作制度,(也就意味着毛上帝不可能是大英雄或大救星之类),因此无论是独裁者还是民运“精英”,都必定只是在公有制背景下的普通人的普通事。“妖魔化独裁者”的逻辑含义,也就是说某个人(如希特勒,如毛上帝)“很特别”地坏;那当然相应地存在“某个人很特别地好”。其结果可想而知,无非就是争夺谁的偶象是大英雄,谁的元首是大混蛋。拒绝“为革命造谣”和“对独裁者的妖魔化”,强调了所有人都是普通人的同时,也拒绝了传统文化对人权私有者的妖魔化。
只要回顾一下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在他们从社会主义通往共产主义的革命征途上,总是千篇一律地(在统治者有所让步后)将“专制镇压”的帽子,硬扣到人权私有的小民百姓头上,如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指责的“资产阶级”和毛上帝指责的“(私有土)地(的)主(人)阶级”,就可以明白,所谓为革命而造谣,所谓妖魔化独裁者,实际上只不过是吓退所谓的“统治者”(他们的政治成本可视为已经破产,否则不可能被吓退)后,为侵害无辜的个体平民百姓,制造的“对私有的平民百姓革命”的舆论声浪。这才是革命的目的!
在公有制文化的左棍眼里,所谓的“人权私有”者,他们只不过是公有制帝国无数的,在你争我夺的“此派彼派”中的一派而已!尽管女人法则是左狗的专利,但是左狗们只会“私有者软弱,不革命,不懂斗争”!如果人权私有者也参加了革命的洪流之中,无非是无数牛二派别之中,又多了普通的“一小撮的一派”!真是多你一派不多,少你一派不少!相反,如果作为团结无数仅仅是在哲学口号上有所区别的“此派彼派”,持有私有财产的“人权派”和持有公共权力的“特权派”,所谓“既得利益者”,就双双地显得鹤立鸡群。
女人法则之所以是女人法则,血酬牛二之所以是暴力的血酬 ,就在于他们的行为就是“漫天要价,拒不妥协”,又怎么会花点心思,理解一下“人权派”之异于“特权派”呢?既然“漫天要价,拒不妥协”的信仰,就可以解决一切客观经济的可持续性难题,他们又何必去理解“人权私有,交换创造价值”的资本主义的必要性?相反,唇亡齿寒的特权派,攀定“私产小民”,既是税基的保障,也是“扯着一起死的人质”。这种政治利益衍生的信用,反倒比较可信。由此又进一步强化了革命者的仇富情结,仿佛私产者,就是统治阶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