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什么?古有亚理士多德,今有《牛津法律大辞典》(新华词典就嫑提了),都对法治这个概念下过非常正确的经典定义。我就不做抄书党了,自己来一个吧:
法治不是法家之治
法治,即法之治。
先请别骂我啊。法治的定义,本来就这么简单嘛!严格说来,法治并不是从天而降的,它之提出,是基于先有人治这一前提,而作为人治的对立物提出来的。那什么又叫人治呢?人治即人之治。嗯,确实就这么简单。人治这个东东,先于法治很早很早很就有了。所谓人之治,换句话说就是——人治,即人作为治理行为的主体去治理国家和社会。这样说应该清楚了吧。那么,作为它的对立物,法治即法之治,换句话说就是:
法治,即法作为治理行为的主体去治理国家和社会。
这个定义严谨一些了吧。不过,说清楚后,我知道又有人要嗤之以鼻了。人治理国家,说得过去;法是什么东东,没手没脚没脑壳,它怎么能治理国家?
我知道我说不服你,如果你的思维方式就是这样线性的话。法治即法之治,它的西文表述是:Rule of
Law,直译即“法的统治”。法直接治理国家,而不是人依法(以法)去治理国家。前者即法治;后者,人依法治理,跟人无法无天治理一样,都是人治,即:Rule
by Law。而by和of是显然不一样的。两者的区别就这么简单。
“法的统治”可能吗?当然可能。我们知道,现代企业讲究法人治理,但法人并不是人,而是一个治理结构。传统企业才是老板亲自治理。传统企业做不大,做不强,强也强不过三代,就是因为其治理方式是人治而非法治。国家也一样。传统国家一般都专制,而专制一般都倚靠人治去统治。现代国家靠法治,即法本身沿着宪政的轨道自行治理国家,不管谁当总统谁当总理,都一样,无所谓“徒法不能自行”一说,也不会“人走政息”。说白了,法治确立之后,国家就成了一个自动巡航的飞行器,它自己知道该怎么飞,该飞向哪里。
有人可能会说,这么简单啊,那我们早就有法治了,两千年前韩非子同志就提出了“治国以法为本”的主张,这就是依法治国的意思嘛!
不错,韩非子的“以法治国”,就是我们今天说的“依法治国”。只差一字,意思一样。但是,依法治国显然不是“Rule of
Law”,只能是“Rule by
Law”。靠严刑峻法治国,说白了就是靠严刑峻法治民,还是人之治,而非法之治。韩非子的“以法治国”主张,是在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慎到的“势”之基础上,发展而成的。说到这里,还是要抄一下书。韩非之“法治”定义,主要有三:
其一,“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其二,“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罚,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其三,“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一言以蔽之,古代法家心目中的法,仅仅是君王治民的工具而已。
这就是韩非子的“法治观”,它是一种如假包换的另一种形式的人治,是更好使的治理手段。这种手段,历代专制统治者用得可谓得心应手。即便是所谓“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实也是“外儒内法”。法那么好使,怎么舍得罢掉。
总而言之一句话,刘军宁老师说得对,依法治国不是法治,法治不是韩非子!——这篇文字只能写到这里了。再说下去,可能要被封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