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临沂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公布,这3批次不合格产品背后的黑幕以及违法处理详情也就此揭开。其中,临沂江泉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被处以高达案值16倍的罚款。而临沂东方购物广场通达店两起案件违法,被分别采取罚款、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的处理。
含铅“生猪肝”冒充金锣产
涉事单位:东方购物广场通达店
处罚情况:罚没5万余元
在一次省级抽检中,临沂东方购物广场通达店销售的“生猪肝”,竟冒充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这让临沂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大为惊讶。
2月16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临沂东方购物广场通达店,抽检了生产日期为2016年2月15日的“生猪肝”,经检测铅含量超标。
经临沂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现场检查,临沂东方购物广场通达店现场无检验报告中载明的生猪肝在售,该店于今年2月16日购进生猪肝5斤,销售价格9.9元/斤,至3月7日检查时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9.5元,违法所得49.5元。
执法人员对被抽样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报请分管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立案通知书》对被抽样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对检查情况拍照取证。同时,对临沂东方购物广场通达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9.5元、罚款50000元,罚没款共计50049.5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临沂东方购物广场通达店销售该批次铅含量超标的“生猪肝”时,标称生产者为“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但经执法人员调查并不符合事实。
通告显示,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抽检检出重金属超标的汇报说明》、供货者丁明友《询问调查笔录》、临沂东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通达店超市经理能薇的《询问调查笔录》、金锣专柜销售员朱茂民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不合格生猪肝是从流动摊贩处购进的,不是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也不是从该公司、丁明友处购进的。经多方查找,均无法联系到流动摊贩经营者。目前,本批次不合格产品已无法继续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