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性存疑:教条主义的窘境
在合理性方面,《征求意见稿》所遭到的质疑更多来自其规定的教条主义。《征求意见稿》将“速效”“精”“灵”“降糖”等词汇认定为具有暗示、夸大疗效的词汇,应避免使用。这一做法的初衷无可厚非,但其所做出的认定有失公允。
中成药命名
以“速效救心丸”中的“速效”二字为例。在“速效救心丸”这一药品通用名称中,速效二字并非具有暗示性或者夸大疗效的词汇,其更多的是突出这一药品作为急救药品的本质。这一解释并非生搬硬套,而是其语义范围内的解释,最多可以理解为扩大解释,并不违背法律解释的技巧。同理的还有“风油精”中的“精”字。在“风油精”这一药品通用名称中,“精”字也不是具有暗示性或者夸大疗效的词汇,其与食品名称中的“麦乳精”是同样的含义,即由某些物质中浓缩提炼而来。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些列举,带有“一刀切”的教条主义色彩,并不能很好地完成命名指导原则这一重任。
改革之道:依法合理行政兼顾社会平稳发展
《征求意见稿》在经过分析之后,存在着不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征求意见稿》的提出,本是为了规范中成药通用名称的命名,促进中成药向着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其用意甚好,但缺乏法治社会中法治政府应具有的法治理念,将消耗政府本就薄弱的公信力,加剧信任危机,降低经济发展活力。为实现《征求意见稿》的初衷,政府应严格依法行政,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之上协调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平稳过度和发展。
依法合理行政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第一,在立法活动中并非绝对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但应基于重大公共利益,且在一定限度内进行。如果一定要制定溯及既往的《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则必须完成对“重大公共利益”的论证,且切实做到“在一定限度内”。第二,政府必须意识到,《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已经侵害到有关企业的信赖利益,如果一定要实行,政府需要对这些因信赖政府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企业进行补偿。而不是认为企业理所应当的进行配合且不能索要补偿。第三,要做到合理行政,必须对《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进行论证,防止“一刀切”的教条主义做法对民族医药带来巨大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