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普通食品菊皇茶涉违法添加被罚

导 语食品药品安全大于天。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600518.SH)生产的菊皇茶因涉嫌存在违法添加行为,遭到多地食药监部门和法院的连环处罚。

  《中国经营报》记者独家获得判决书显示,7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康美药业生产的普通食品菊皇涉存在违法添加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决销售该产品的老百姓(48.650, 0.25, 0.52%)大药房连锁广东有限公司退还货款并10倍赔偿给原告。

康美药业公司


  此外,据记者了解,今年1月,另有法院亦对康美药业做出过多项类似的判决。

  值得关注的是,多地的食药监部门此前也曾对当地经销上述“菊皇茶”的销售商做出了行政处罚。不过,对于记者提出的采访诉求,截至发稿时康美药业并未作出具体回应。

  违法添加


  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康美药业在广东首次推出第一款袋装菊皇茶,具有降火功效。2013年,菊皇茶发展成袋装、铁罐、盒装和PET装等四款品种。据记者了解,目前,菊皇茶产品虽然一直在市场上还有销售,但市场表现并没有可圈可点的亮点。不过,普通食品菊皇茶却卷入了涉违法添加的风波中。

  据广州市中院判决书显示:2015年9月28日,原告孙先生在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海公司”)经营的“一号店”购买了40盒由被告康美药业生产的菊皇茶。孙先生认为,根据国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莲芯及莲子芯精华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8)858号】的规定,“莲子芯”没有食用安全证明不能添加在普通食品里面。涉案产品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国家卫生部办公厅复函,莲芯提取物成分不清,应按《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对其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后方可确定。涉案产品配料中含有莲子中间青绿色的胚芽(即莲子芯),未经过安全性审查,应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纽海公司作为销售经营者,在进货中应履行自身的查验义务,在销售过程中应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但未尽到上述义务,应视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原告要求被告纽海公司作为销售者退还货款,被告康美药业作为生产者按照货款10倍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今年1月,法院一审判决,纽海公司退还原告货款792元,康美药业赔偿原告7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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