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历经两年多的取证和审理,法院最终判定“有嫌疑”的448户居民遭连坐,每户向原告补偿360元。针对这一判决结果,尽管到庭的十几户被告均表示能接受,但大多网友却表现出不赞同,认为这样很不公平。
其实,法院判决出这样的结果,也不是随意而定的,它依据的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该规定称,“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这448户居民最终之所以遭连坐,一是其居住的建筑物处在可能加害的区域,二是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客观而言,对于此类高空坠物,不可能做到有案必破。从这一点上来说,对可能的加害区域中“有嫌疑”的住户进行连坐,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一方权益的保护。由此可见,这种连坐其实是用小的不公平换取大的公平,不仅体现了立法智慧,也充满了人情味,值得肯定和称道。
当然,这种连坐,只是在公安机关没有破案和确认物业对小区管理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无奈采取的一种兜底措施。这告诫我们的公安干警,不能因为有这一兜底规定,就降低了破案的积极性,否则就是不作为;这也告诫我们的物业,不能因为有这一兜底规定,就忽视了对小区的安全管理,否则照负连带责任。
高空抛物——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上海“陋习排行榜”中,它与“乱扔垃圾”齐名,排名第二。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抛砖砸死女婴”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在为百日女婴过早地离开这个世界、父母悲痛欲绝而扼腕的同时,一个有关城市高空抛物威胁人们“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热议。
《侵权责任法》明确高空抛物责任分担
一直以来高空抛物行为倍受关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制约,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且处理此类事件的结果也不同。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法规。其中,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这一法规,同一楼内的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人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就只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这条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一方面可也使无辜者受到了牵连。但如果判定住户均无责任,那么数万元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体、精神和经济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如果追究这些住户的责任,每人负担的是几千元。换句话说,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这应是侵权责任法规定这条的立法本意。
根据国家物权法等规定,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遇上这样的情况,首先应第一时间向社区所在物业管理公司反映。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造成财产、人身伤害,物管公司不是一点责任也没有,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因为,物管公司有管理小区公共秩序的责任,或维护区域内秩序的责任。高空抛物是破坏小区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法防止应是物管公司的职责之一。根据法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