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0日,通许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张某夫妻俩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张某罚金六千元。
粉条中添加明矾 夫妻俩获刑受罚
自2008年以来,张某夫妻俩在通许县练城乡某村西头间断从事粉条生产、销售活动。为使粉条成型,柔韧度更精,品相好,提高市场竞争力,生产期间均添加数量不等的明矾。并将加工好的粉条销往当地小贩和通许县城关镇、周口市扶沟县等地商户。2014年11月间,经当地群众举报,通许县公安局依法对该不合格粉条进行追回、没收。经洛阳市某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抽样检测,张某夫妻生产、销售的粉条中金属铝的残留量高达670mg/kg,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今年1月,通许县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
通许县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张某夫妻俩在生产粉条过程中,违法添加不允许添加的明矾,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