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做了6次产检均正常,但儿子出生时右手一根手指都没有,孩子父母遭受很大的精神伤害,而医院则拒绝赔偿。为此夫妇将昌平区某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和孩子的抚养费等共计23万余元。
该案在昌平法院开庭。在法庭上,被告医院表示他们无过错,“我们不是检查出来没有告诉原告,而是因为医疗器械的局限性和孩子母亲自身身体状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根本就没有检查出来有问题”。
原告 医院未尽到职责 致残疾胎儿得以生产
上午10点,庭审开始,原被告均为代理人出庭。
夫妻二人诉称,2012年7月,孩子妈妈一直到被告北京昌平某医院做产检及孕妇保健,一共做了6次,均显示正常,医生自始至终都没有告知原告胎儿有问题。
2013年1月25日,妻子在被告医院产下一名男婴,不料儿子出生时右手畸形,缺手指。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职责,导致残疾胎儿得以生产,侵犯了原告的健康生育选择权,给原告夫妇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也给孩子的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和精神痛苦。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抚养费199451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现在夫妻二人的儿子已经3岁了,此次诉讼夫妻俩将儿子作为第三人。
被告 鉴定机构称无明显过失 因此不应赔偿
此前,原告向法院申请了3个鉴定,法庭上宣读了一份法大做出的鉴定,孩子为先天性右手缺失,手掌发育不全。
“现在连鉴定机构都说我们不存在明显的医疗过失,连过失都没有,更别说医疗过错了。”被告代理人表示,医院既然没有过错,就不应该赔偿。
“鉴定写明了你方存在对患方告知的缺陷,证明被告有告知缺陷,从而导致女方(孩子母亲)没有生育的选择权。”原告代理人反驳说。
“不是我们没有告知,而是根本就没有检查出来,在筛查的过程中,我们是碍于B超检查的局限性和女方(孩子母亲)自身身体的情况导致目前的情况发生。”被告辩解说。
院方 如果B超时孩子攥着手 不可能发现手部畸形
此外,被告表示他们每次检查中都跟孩子母亲签订了知情同意书,但是鉴定报告上认为我们让他们签订的知情同意书不是规范意义上的,无法证明对方(孩子母亲)已经阅读了知情同意书。
事实上,我们在检查前都是让孩子母亲签订了同意书,具体内容都是检查时比如眼睛、手啊等因为客观因素会出现的缺陷检查不出来。代理人进一步解释说,比如孩子如果当时是攥着手,那么我们在做B超检查时,就不可能发现孩子手是畸形的,从始至终我们都没有检查出来,并不是检查出来而没有告诉孕妇。22周的时候我们还做过排畸检查,也是没有检查出来。
没有检查出来不是医疗服务方面有问题,而造成畸形是孩子先天性的,比如遗传性的,遗传基因有问题,我们没有过错,因此不同意赔偿。
该案未当庭宣判。
老宗医提醒:产检B超彩超非万能,不能完全排畸,下面来看看产检的注意事项
从怀孕满三个月第一次去医院做孕期检查开始,到分娩,医院是所有的准妈妈们必须要去的地方。虽然我已经有详细的孕检记录,但是我并没有完全严格遵照医院所要求的产检时间去做。为了给大家一个参考,我把常规的产检时间补充在这里。
产检时间
我们通常所说的W,是简称怀孕的孕周,这个孕周的计算是从末次月经的第一天算起,七天为一周。
末次月经时间的准确性记录非常重要,这是对预产期推算最直接也是最简便的依据。
整个孕期分为孕早期,中期(13周-27周)和晚期(28周以后)。
孕早期是指12周以内,通常在这个时间内,准妈妈可以通过早孕试纸等测孕工具得知自己好孕的消息,即便去医院做检查,因为这个时期还听不到宝宝的胎心跳,所以大夫也不会建议你做更多的检查。
第一次需要去医院做全面检查的时间是怀孕满3个月,也就是14周的时候。大夫会在这一次的产检中,确定有胎心后,要求孕妇做抽血化验检查。
在28周以前,每四周去医院检查一次,28周以后是每两周检查一次,36周以后则每一周检查一次。
如果没有特殊检查,医院都会有爱心提示,准妈妈一定要吃完早饭后再来医院检查,当然有抽血项目的时候必须要空腹了。
建卡要趁早
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目前北京的大多数医院都要求准妈妈提前确定在哪里分娩,方便在医院建卡。各家医院都有一个最后期限,比如28周之前必须确定。正常情况下,只要第一次检查的结果符合要求,医院就会允许建病历,如果从其他的医院转过来,虽然可以带着原来医院的化验单,但不全的项目,必须要在新医院重新补做,合格后才可以建病历。(PS。此病历不同于门诊的病历)
建卡对准妈妈而言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这样每次去医院不用自己带着一大沓检查结果跑来跑去,只用带着自己的病历卡,挂号后护士会把你的病历直接送到大夫手中。
千万不要忽略建病历卡的手续办理,因为如果万一不小心在医院的期限之外还没有办理,孕晚期出现意外的时候,医院不一定正好有病床什么的留给你。
同时我也特别建议大家在孕期的检查中,最好能够固定看一位专家或者大夫,这样大夫对你个人的情况会比较了解,能根据你的情况给一些比较好的建议,即便孕期中出现突发事件,也能积极应对。